答:《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》(財會〔1993〕83號)第六條規定,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,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方法的,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:
(1)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,應在計算消費稅時,按應繳消費稅額借記“應收賬款”科目,貸記“應交稅金——應交消費稅”科目。實際繳納消費稅時,借記“應交稅金——應交消費稅”科目,貸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。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貸記“應收賬款”科目。
(2)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,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,借記“應收出口退稅”科目,貸記“商品銷售成本”科目。實際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貸記“應收出口退稅”科目。
從上述規定可知,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的,取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不繳納企業所得稅。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取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,應沖減“商品銷售成本”,實際上增加了利潤額,應就取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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